近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澳門特區申請人在內地發明專利優先審查申請試點項目將于2023年7月正式實施。其中提到,自2023年7月1日起,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據澳門特區商法典設立的公司和澳門特區的其他法律實體或組織,可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廣州代辦處和深圳代辦處提交相關申請材料,使符合相關條件的發明專利申請可在內地獲得優先審查。

參考資料:澳門特區申請人在內地發明專利優先審查申請指南.doc
澳門特區申請人在中國內地處于實質審查階段的發明專利優先審查申請。(一)《專利優先審查管理辦法》(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76號)(以下簡稱《辦法》)工作日8:30-13:00,14:00-17:30(除法定節假日外)(一)澳門特區申請人在中國內地處于實質審查階段的發明專利申請。(二)專利申請須為電子申請(紙件申請應轉為電子申請后提交)。(三)屬于《辦法》規定的技術領域,相關申請分類號落入《戰略性新興產業分類與國際專利分類參照關系表(2021)(試行)》范圍。(四)“澳門特區申請人”包括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據澳門特區商法典設立的公司和澳門特區的其他法律實體或組織。澳門特區申請人作為發明專利申請的共同申請人同樣適用。(一)《專利優先審查請求書》一式兩份(填寫參照附件1示例)。1.在中國內地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澳門特區申請人,必須委托專利代理機構提出專利申請優先審查請求,并由該代理機構在請求書中蓋章。2.在中國內地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澳門特區申請人可自行或委托專利代理機構提出專利申請優先審查請求。申請人自行提出的,請求書應當由全體申請人簽字或蓋章。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專利代理機構應在請求書中蓋章。3.請求書應填寫有效的聯系人、聯系電話及聯系地址,聯系地址需為中國內地地址。澳門特區申請人為自然人的需提交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澳門特區申請人為公司或其他法律實體或組織的,應提供對應主體資格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在中國內地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澳門特區申請人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還應當提交在中國內地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證明文件。現有技術是指發明專利申請的申請日(或優先權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包括在申請日(或優先權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在國內外公開使用或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熟知的技術。專利文獻可以只提供專利文獻首頁。非專利文獻,例如期刊或者書籍,提供首頁和相關頁。所提交的相關專利文獻、非專利文獻信息應對應填寫至《專利優先審查請求書》附件文件信息欄中(填寫參照附件1示例)。內容包括專利技術所屬的相關技術領域、全體申請人同意優先審查的聲明和全部優先審查請求文件真實有效的承諾,并由全體申請人蓋章或簽字(填寫參照附件2示例)。澳門特區申請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辦理優先審查請求的,如被委托的不是本案代理機構,應提供委托書,注明委托權限,并由全體申請人蓋章或簽字。(一)申請人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廣州代辦處或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深圳代辦處提交專利優先審查申請材料,申請人可選擇一家代辦處服務窗口當面提交或以郵寄方式提交,但不能向兩家代辦處重復提交同一專利申請的優先審查請求。以郵寄方式提交申請材料的,申請人可在郵寄信封上注明“優先審查”字樣,郵寄收件人及地址信息參照本指南第八部分。(二)代辦處審查申請材料后,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及時辦理完成推薦工作,上報國家知識產權局。(三)代辦處審查申請材料后,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審查結論及依據。(一)同一申請人同日(僅指申請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又申請發明的,對于其中的發明專利申請一般不予優先審查。(二)申請人應對提交的申請材料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三)申請材料中有外文材料的應當提供對應的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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